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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风俗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2-08-23 10:36:38


    【要点提示】

    彩礼作为民间习俗,其最大的特征首先是民间性。彩礼作为民间婚姻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有明显的民间认同性和地方特色,这种习俗及其表现方式是民间长时间形成的,有不成文、约定成俗的特定方式。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婚约财务案件的审理过程必须对彩礼范围根据民俗加以确定,从而确定彩礼返还的数额。

    【案例索引】

    一审法院:河南省内黄县法院。

    (2010)内民初字第201号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郭某

    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于2009年农历7月6日订立婚约,9月18日给付被告郭某彩礼22000元,然后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同居后未过夫妻生活被告郭某便出走不归,叫也不回,我认为被告郭某是借婚姻骗取我的财物,故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2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郭某答辩称:本案不只是订立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因我与原告李某2009年农历8月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后开始同居直至原告李某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在于原告李某单方面责任,订立婚约后原告李某给我20000元钱让我筹办婚礼和婚后生活花用,并不是彩礼款,且该款已在筹办婚礼和婚后生活、经营中花完,我不应再返还;同居期间经营理发店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应分给我一半;我的女儿与原告李某已形成继父女关系,要求原告李某依法支付抚育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于2009年农历7月6日订立婚约,2009年农历8月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订立婚约后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前原告李某按照习俗给付被告郭某彩礼款20000元,同居后不久双方即因产生矛盾结束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双方未生育子女,关于另外2000元彩礼款,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也未举出相关确凿证据。

    【审判】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原告李某和被告郭某为缔结婚姻关系,原告给付被告20000元,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属于数额较大,属于彩礼的范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后不久双方即因产生矛盾结束同居关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决被告郭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14000元是比较恰当的。

    【评析】

    彩礼作为民间习俗历史悠久,早在我国,西周时期“婚姻六礼”中就有“纳征”制度(以男方送财物至女方家来确定婚),唐朝《户婚律》则明文规定实行“以聘财为信”的结婚送财物制度。千百年来,这种封建礼法已在我国民间根深蒂固,并逐渐演化成民间习俗,代代相传,在我国乡村至今仍普遍存在。

    一、彩礼的定性。法官在处理彩礼纠纷中首先应予判断认定的事实。 什么叫彩礼,彩礼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可能目前仍是困扰审判实践的问题,因为彩礼与赠与还是很难区分的。有些观点认为彩礼就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就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行为,这种赠与条件一成熟,赠与合同就成立。一旦赠与条件不成立,赠与合同就不生效,这种观点在法庭生理过程中不能赞同,首先彩礼不是心甘情愿的给付,而是迫于当地风俗而不得不给,并且以结婚为条件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并且其给付是主动给的,这样又排除了了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从目前尚未明确其性质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将其看成是基于婚约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财产流转关系。彩礼是依附于婚约关系而存在的,在我国对于婚约是既不提倡也不反对,婚约依照民俗发生和消灭,我国不鼓励买卖婚姻,而依附于这种婚约上担保性质的财产关系我国也是给予原则性保护。

    二、彩礼的范围。按照现在民俗,男女成婚是一件比较大的事情,所以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结婚,这样就排除了以缔结婚姻为手段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诈骗行为。形式上彩礼的价值一般也比较大,具体情况应当参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且彩礼的赠与有相应的民俗加以规定,彩礼的主体一般是涉及到双方父母的参与,以男方个人或以家庭的名誉赠送。接收方也是女方或女方家庭。彩礼的还具有非自愿性,是基于民俗所迫而给付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必须结合这些特征来判断争议财产是否属于彩礼。如果是单纯为取悦对方给予的财物或价值较小的财务,或在一块的吃喝玩乐花费一般不宜以彩礼论处。

    三、彩礼返还的司法应用。 在确定是彩礼的情况下,如何返还?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二是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返还,但在两种特殊情况下,也应当返还:一种是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种是因为给付彩礼而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具体返还的的过程中要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彩礼中用于共同花费的财产,如置办婚礼,应当从计算额中除去。至于返还金额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我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来判断是否应当返还彩礼。即婚姻的解除有双方过错的程度来决定返还的金额。如果给付彩礼一方有过错则应不返还或少返还,如接收彩礼一方有过错则应全部退还。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根据过错程度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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