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刘某与李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共同生活期间,刘某多次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给付李某现金物品。之后,两人因种种原因解除恋爱关系。刘某搜集转账消费记录等证据,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李某返还钱款。内黄县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返还刘某钱款16.4万元。
双方均表示对判决不解。办案法官向双方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刘某与李某是以婚恋为目的的交往,基于婚恋目的无法实现,刘某与李某之间的钱物来往应视为不当得利。因此该案案由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而是不当得利纠纷。
其次,关于钱物问题,刘某向李某以微信转账1314元、520元等数字的金额,有特殊表达感情问候之意,李某亦有向刘某转账的情形,该钱物来往行为系二者为维护恋爱关系、共同生活期间日常消费,不应返还。刘某向李某转账12.2万、4.2万等金额,明显超出双方日常生活支出,在双方婚姻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该类款项应予返还。刘某为李某购买的首饰等系特定物品,刘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相关首饰规格、重量、形状等,属诉请不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日常消费支出是双方为了维系关系必要支出或是双方的共同消费,该类钱物不应当要求返还;较大金额、钱物给付,超出一般生活所需,基于婚姻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请求返还,应予支持。
经过法官的一番详解,原被告双方均表示理解,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