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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促和解 维护法治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3-05-16 17:49:12


    近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在执行A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与B科技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坚持善意执行理念,促使案件完结,既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为被执行人继续正常生产提供了保障。

    2019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负责B公司办公楼土建筑和安装工程。工期在期限内完成合格竣工后,B公司并未按照合同履行支付义务。A公司为此起诉B公司至内黄县人民法院。2022年11月,内黄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A公司工程款2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B公司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1月15日,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办案法官向B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B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但收到通知后的B公司仍不履行。法官与B公司负责人多次沟通,对其释法明理,然而B公司依然置之不理。内黄县法院依法于2月15日将B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内,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冻结。被执行人B公司见状,迅速来到法院要求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圆满解决。

    内黄县法院在办理涉企案件的过程中,针对企业具体情况,坚持刚柔并济的执行方式,灵活使用各种执行措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企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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