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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违法典型案例 ——周某内幕交易案

发布时间:2023-06-26 18:05:31


基本案情

    江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某公司,系上市公司)自2010年起寻求卖壳,唯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某公司)自2013年计划借壳上市。2014年3月,唯某公司股东合伙人吕某委托保荐代表人任某升协助找壳,任某升委托张某业协助。2014年4月10日,经张某业促成,江某公司委托的保荐代表人叶某与张某业等人会面。2014年4月15日,任某升受吕某所托,结合张某业所告知的“JQSY”壳资源相关情况草拟《重组简要方案概述》,起草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均由张某业沟通转达。2014年4月29日,任某升将《重组简要方案概述》发送给吕某。2014年5月14日,重组双方达成初步一致意见。2014年6月12日,江某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重组事项信息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张某业作为中间介绍人参与筹划,不晚于2014年4月29日知悉内幕信息。周某曾为张某业老师,二人长期交往密切,且有资金往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某与张某业频繁通讯联系,并从张某业处得知江某公司有重组预期。周某控制其本人、学生、朋友的证券账户,突击转入资金集中买入“江某公司”,获利12,640,120.03元。

处理结果

    本案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周某主张,张某业未向其泄露内幕信息,其买入“江某公司”不具备内幕交易的特征;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周某涉嫌内幕交易罪案件终止侦查,行政机关不应再作行政处罚;证监会将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证监会复核认为:涉案期间内,周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某业频繁联系,并获知江某公司有重组预期,且据此买入“江某公司”,证据确凿,其交易理由不足以排除其交易的异常性;证监会认定周某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于法有据,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证监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公安机关调取的资料和制作的讯问笔录系证监会依法取得,所载内容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可以作为本案证据。

    2016年8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周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决定,没收周某违法所得12,640,120.03元,并处以12,640,120.03元罚款。

    周某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并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起诉。2019年6月周某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同年9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为证监会处罚决定及人民法院相关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决定不支持周某的监督申请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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