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楚旺法庭院内迎来了一场别样的庭审——因被申请人没有行动能力,法官将庭审“搬”到了庭院内。
这是一起申请认定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李某自幼脑瘫,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家属专门照料,没有行动能力。因此,其监护人特向法院提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秉持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经多方走访,从村委会、周边村民及李某住处调查取证,结合医院诊断证明书及测试报告,最终认定以下事实:被申请人李某患有严重痴呆,严重智力障碍,有多项明显的功能障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法院认为,申请人张某作为被申请人李某的母亲,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在受理案件十五个工作日内高效办结案件,对该案作出判决:宣告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张某为李某的监护人。
在这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采取灵活办案的方式,既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法庭“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