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然(身份证号:4208031979****6612):
本院受理张艳军诉彭然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527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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