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执行动态

【执行我最行】高效化解抚养纠纷 温情执行护“蕾”成长

  发布时间:2023-06-29 18:14:23



    近日,内黄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用温情和法律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22年3月,王某与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张某甲由母亲王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至张某甲18周岁止,并分期给付王某放弃分割房产权利的补偿费。调解书生效后,张某未按期履行义务。2023年5月16日,王某向内黄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某支付截止申请之日的抚养费及补偿费2040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考虑到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会激化矛盾,不利于将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抚养义务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于是多次到被执行人张某住所地村委会查找被执行人,试图规劝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然而张某拒不出面并以各种借口拖延支付,于是执行法官对其名下房产进行查封。   

    6月26日,强制执行团队张如意接到张某在安阳某处的信息后,立即驱车几十里赶往现场,成功将张某堵在路边。执行干警先是对张某逃避履行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语重心长地对其进行劝导,抚养子女是作为父母应尽的义务,离婚后抚养费的给付与否关系到孩子的生活质量,孩子需要父母双方共同的呵护,作为父亲应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在情理和法理的双重引导下,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当场履行2万余元执行款,表示今后会按时支付抚养费。至此,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近年来,安阳两级法院切实担负新时代赋予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坚持融情于法,调解优先,重视当事人身份利益、人格利益和情感利益的保护,积极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宋琪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