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燚(河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辉诉郭怀岭、邯郸市肥乡区众鑫运输有限公司、河北鑫亿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527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辉物质及精神性损失共计173203.47元;二、被告郭怀岭与被告中燚(河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赵辉各项物质性损失共计282243.32元;三、驳回原告赵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16元,由原告负担1416元,被告郭怀岭与被告中燚(河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记:1、承办法官:李随生 联系电话:0372-7768039
2、联系地址:河南省内黄县朝阳路西段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