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黄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谢晓越顺利执结两起邻里房屋损坏赔偿纠纷案。
蒋某、刘某与袁某系内黄县某村的村民,蒋某与刘某分别是袁某的左右邻居,2020年,袁某将自家老房地基拆除,建造新房,导致蒋某、刘某两家房屋出现裂缝和地基下沉等不同程度的损坏。蒋某、刘某与袁某因房屋维修及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后,分别将袁某起诉至内黄县法院。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判决袁某于判决生效后分别赔偿刘某各项损失9万元、赔偿蒋某各项损失5.4万元。判决生效后,袁某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赔偿。蒋某、刘某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袁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袁某尽快履行法律义务。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为邻里乡亲关系,执行法官多次前往双方当事人家中进行调解,但双方始终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执行法官通过多次调查,发现袁某银行账户上有高达十几万元的银行流水,遂再次前往袁某家中,对其逃避履行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同时从邻里关系入手对其进行了耐心劝导。最终,袁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提出结合自身经济情况,先履行部分执行款,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至此,该案件顺利执结完毕。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五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