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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起争议 高效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3-08-04 17:53:51


    近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是安阳某实业公司,被告是河南某建筑公司。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由原告负责施工内黄县某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如期完成施工项目,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内黄县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均为企业,如果能够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或许能为企业正常生产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这样既解决了双方的纠纷,又保证了企业的正常运转,有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于是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因矛盾较深,未能成功。尽管如此,法官并未放弃,在开庭前再次组织双方企业负责人坐到了一起,进一步讲法悉理,衡量利弊。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签订分期给付剩余工程款协议。

    内黄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加大调解力度,不断完善调解机制,立足企业长远发展切实解决企业矛盾纠纷,为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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