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527民初2602号
王管理(身份证号:4123271981****0976):
本院受理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527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书、敦促履行义务告知书、诉讼费用补交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苏超超、王管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 元及利息(从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按本金300000元、月利率11.4‰计算;从 2021年6月2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本金300000元、月利率17.1‰计算,计息时扣除已支付的0.01元);二、被告李小增、毛节云、杜书振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小增、毛节云、杜书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超超追偿;三、驳回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苏超超、王管理、李小增、毛节云、杜书振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内黄县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承办法官:尚法官
承办单位:内黄县人民法院 后河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372-7768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