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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超期后,事故损失怎么赔?

  发布时间:2023-08-25 17:10:34


    “我只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为什么起诉我赔偿全部损失?”近日,内黄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过程中,对被告的疑问充分进行解答,使被告心服口服,促成案件迅速调解结案。

    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王某所骑的两轮电动车在道路上相撞引发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受伤住院。事后,双方因赔偿事项协商未果,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赔偿损失共计一万五千余元。

    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在投保交强险后,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应予以赔偿。但李某因疏忽而造成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王某的合理损失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故被告李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办案法官耐心的向被告李某释法明理后,双方当场达成调解意见。

    内黄县人民法院在此提醒:给机动车依法购买保险是每一位车主必须要做的事情,而交强险更是重中之重,如果超出有效期,请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切莫因为自己的粗心大意而承受巨大损失。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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