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却先起诉至法院。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能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呢?
某工程公司与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施工电梯租赁合同》、《物料提升机租赁合同》,约定建筑设备租赁公司负责供应工程公司项目所需设备租赁等,合作期限为工程开工至完工。2021年8月,双方协商终止以上三份合同并进行结算,工程公司租赁费尚欠38万余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将工程公司诉至内黄县法院,要求工程公司支付下欠租赁费并支付利息。
被告工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因为双方已在所签署的案涉合同中约定 “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双方同意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解决”。
内黄县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明确约定了协议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且约定“案涉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的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本案也不存在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故内黄县法院依法支持被告某工程公司的仲裁异议,裁定驳回原告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的起诉。裁定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在此提醒:一般情况下,若双方已达成了以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约定,且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应当向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