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再审审理程序,强化与检察机关的协调对接,内黄县法院联合检察院出台《关于民事行政审判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相衔接的暂行办法》,共同建立民事行政案件再审程序长效衔接机制。
一是明确民事行政案件再审检察建议提出范围。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经检察院与法院协商,法院同意再审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有证据证明调解明显违背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检察院基于上述两种情况情形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二是完善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启动程序。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应当经检察长决定,并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同级法院审查。法院收到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认真研究,认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再审条件的,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的,阐明理由,书面答复检察院,并退回案卷材料。
三是规范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办理程序。法院在审理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时,应在案件开庭三日前通知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审,并在审判席的右侧面为检察院设立专门席位,并放置“抗诉机关”桌牌。检察院接到通知后,应当派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出席庭审。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拟作出维持原审裁判的,应当与检察院交换意见,意见严重分歧的应将案件提交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通知检察院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对于法院裁判正确,申诉人坚持申诉的案件,法院、检察院可以直接沟通,研究方案和具体办法,共同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
四是积极构建联合应对处置机制。检察院对受理的申诉案件,认为法院裁判正确或裁判虽有瑕疵但无再审必要的,应当认真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对于法院正确的裁判文书和执行活动,要协助法院做好申诉人的释法析理工作。对重大疑难、当事人反映强烈、新闻媒体曝光、涉及采取强制手段或执行阻力较大的案件等,法院可邀请检察院派员到现场监督执行,共同排除案件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