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往往争议较大。但取得抚养权后,不仅仅是要在生活上供养孩子,更要从感情上关爱孩子。如果孩子想要变更抚养权时,应该如何处理呢?
2021年3月2日,张某(男)与王某(女)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亮与婚生女小红归父亲张某抚养。离婚后,张某常年在外打工,两个子女由张某的父母照看。2022年7月,9岁的小红哭着跑到母亲王某家,此后一直跟随王某生活,期间张某未寻过女儿。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小红抚养权。原告表示,由张某抚养孩子已经影响到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于孩子的成长。2023年3月20日,内黄县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小红进行调查,小红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一起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请,内黄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在此提醒:处理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同时,还应充分了解并尊重有识别能力的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愿,并在条件允许时尽可能满足未成年人的意愿,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