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原告账号给我,我马上汇款!”近日,内黄县人民法院豆公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后,被告主动要求尽快把案款打给原告。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二人合伙招工做生意,由原告负责筹措资金,并向被告支付招募工人的费用,被告负责招募工人具体事宜。2020年12月11日,原告与刘某签订合伙协议,拟为刘某招募不低于200人寒假工,刘某向原告支付20万元招募工人预付款项。后因被告并没有招募到工人,故刘某一直催要20万元预付款并诉至法院,原被告为此支付给刘某相关款项及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共计246771.61元。原被告系合伙关系,对于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没有明确约定,且双方协商不成,被告同意分担相应费用,但至今仍未支付给原告,原告诉至法院。
接到该案后,承办法官王学方详细阅读案件材料,了解到原被告双方系多年好友。为彻底化解矛盾,维护双方关系,王学方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欠款争论不休、各执一词,经过王学方对事实的认真梳理,耐心细致从情与法的角度对二人释法明理,分析利弊,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矛盾顺利化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合伙经营日渐增多,个人合伙经营活动呈现无书面合伙协议、账目不清、财务制度缺失、责任不明等特点,合伙人之间不仅需要双方诚实守信,更需要用相关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因此,双方在建立合伙时要一定要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非执行合伙人的监督权,对合伙事务的执行、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及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