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依法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这个时候,受害者应如何追回财产损失呢?近日,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未成年人盗窃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2022年10月6日晚,卢某利在宾馆住宿时手机被张某乙盗走,卢某利当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经询问排查确定系张某乙将卢某利手机盗走,张某乙并将手机微信余额23595.95元转走。2022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将追回的7552元转还卢某利,剩余16043.95元没有追回。由于张某乙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照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卢某利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乙法定监护人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原告卢某利向法庭提供微信转账截图以证明被告张某乙盗窃其23595.95元,因被告张某乙系未成年人,免于刑事处罚,但其盗窃所得未归还的16043.95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告卢某利。另经查明,被告张某甲、王某某为被告张某乙的父亲、母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故被告张某乙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被告张某甲、王某某与其共同承担。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卢某利人民币16043.95元。
法官提醒:勿以恶小而为之,未成年不是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即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也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同时,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