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昌(身份证号5108241970****1937):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华莲诉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527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张华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张华莲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审理法院: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红亚
联系电话:0372-7768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