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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望孩子受阻,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10-17 16:54:12


    在离婚纠纷中,往往有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引发探视权纠纷。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内黄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陈某某与吴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儿子吴某乙由吴某某抚养,女儿吴某甲由陈某某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然而离婚后,陈某某屡次想探望孩子,均被吴某某阻挠,为引双方多次发生纠纷,陈某某一怒之下将吴某某诉至法院。内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儿子吴某乙的一方,依法享有对吴某乙的探望权,被告吴某某有协助的义务。吴某乙尚在年幼,母亲的探望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故原告陈某某要求探望儿子吴某乙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在此提醒:《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父母双方的爱和陪伴缺一不可,看望不随自己生活的子女是人之常情,同时也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双方应该在探望时尊重彼此的感受,通过协商来解决分歧。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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