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燧蓝天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君虹商贸有限公司诉河南天燧蓝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527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河南天燧蓝天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郑州君虹商贸有限公司项目保证金100000 元,并自2023年5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5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河南天燧蓝天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州君虹商贸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服务费386500元;三、驳回原告郑州君虹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00元,由被告河南天燧蓝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记:1、承办法官:李随生 联系电话:0372-7768039
2、联系地址:河南省内黄县朝阳路西段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