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河北中酬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道 54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MA0ECD3L1F。法定代表人:高淑英,职务:经理。
原告梁玉朋与被告河北中酬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527民初5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原告梁玉朋物质性损失共计27518.27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梁玉朋物质性损失共计5038.40元;三、被告河北中酬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启泰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第三者责任统筹险限额内连带赔偿原告梁玉朋物质性损失共计22479.87元;四、驳回原告梁玉朋的其他诉讼请求;五、上述一至三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350元,被告张志阳负担500元,被告沧州启泰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审理法院: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红亚
联系电话:0372-7768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