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0月份,内黄县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共新收6171件,较去年同期增加10.35%。经统计,民事案件数量最多的是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具体情况如下:
一、主要几类民事案件的类型及增比态势
2023年1-10月,我院新收的各类主要案由增长情况如下表: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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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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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民事一审新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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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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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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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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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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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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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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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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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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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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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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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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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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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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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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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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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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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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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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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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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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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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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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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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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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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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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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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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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中可以看出,2023年1-10月份,我院新收民事一审案件中,“借款合同纠纷”新收案件数最多,达1956件,占新收总数的31.70%,较去年同期下降1.46%;其次是“民间借贷纠纷”,新收1237件,较去年同期增长4.21%;“离婚纠纷”新收为941件,占比为15.25%,较去年同期增加20.0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新收542件,较去年同期增加16.81%,占比为8.78%;“买卖合同纠纷”新收为470件,较去年同期增加20.51%,占比仅为7.62%。 较去年同期相比,除“借款合同纠纷”类案件数量下降,其他案件新收数量都有所增加。
二、案件变化原因分析
(一)盈利思想驱动,投资渠道不足。
高额的利息是引诱出借人借款的一个主要原因。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民间资本逐渐增多,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出路,部分资金持有人转向回报率高、操作简单的民间借贷,尤其是高利借贷的行列。审理中我们发现,部分案件借贷利率过高,很多当事人在借款时所写的借条的金额数比实际取得的现金要多的多,有的借贷利息超过了本金,加重了借贷人偿还借款的负担,导致借贷方偿还不起借款。而部分出借人贪图他人利益,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而利益受损。
(二)借款人方面的原因。
一是只顾自身利益,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借款人并非无力归还到期贷款,而是只顾自身利益,想方设法“拖债”、“逃债”,造成“贷款容易还款难”的局面,致使金融部门的贷款难以收回形成纠纷。二是有些企业、部门单位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且许多“新官”不理“旧账”,致使金融部门的收贷搁浅,只好诉诸于法律。三是经营管理不善,严重资不抵债。一些借款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处于停产半停产状况,亏损严重,根本没有清偿能力。
(三)交通流量大、驾驶员技术问题等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增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车辆拥有量的增加,道路上的交通流量也大幅增加,城市化进程带来了车辆数量的快速增长,道路交通拥堵问题日益突出,交通拥堵会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因为车辆密集、行驶速度慢,司机容易疏忽或出现驾驶过失。从而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其次,一些驾驶员的驾驶素质不高,存在超速、闯红灯、违章超车、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这些不良的驾驶行为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一些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不完善,道路设计不合理,交通标志和标线缺失或模糊不清,路况差等因素也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价值观变化和婚姻稳定性下降导致离婚案件增多。
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和个体主义倾向的增加,使得人们对婚姻关系的态度和容忍度发生了变化。此外,女性地位的提升也可能导致更多人选择离婚,从而增加了离婚纠纷的数量。城市化、现代生活方式以及社会经济压力等因素导致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下降,容易引发婚姻破裂和离婚。
三、相关意见建议
(一)提升司法水平,优化营商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院要从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公正高效审理合同案件、企业破产案件等方面营造法治化市场环境,从持续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全面推进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和深度应用等智慧法院建设,逐步完善便利化诉讼服务,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商事审判执行成本。
(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升群众法律意识
尽管普法已经十余年,人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但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还很不系统和透彻。只知有纠纷到法院诉讼,但在生活中,触雷防范意识仍不理想。因此,人民法院应在加强法律知识普及的同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过多形式进行全民总动员,使全体公民逐渐培养成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习惯。
(三)规范相应机制,化解矛盾纠纷
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在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主导和核心作用,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多种途径调处矛盾纠纷,将诉讼手段和非诉讼手段有效衔接,力争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