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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分配企业履约责任 化解交易合同“僵局”

  发布时间:2024-03-21 17:13:59


    为优化完善公司生产管理组织系统,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设计制定相关运行机制,双方签订《自运行机制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分两次预付了第一阶段服务费6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当在既定日期前完成第一阶段服务项目,然而乙公司一个月后才向甲公司发送《交付机制方案》。之后,双方就上述内容进一步进行沟通、修改,至三个月后双方未形成一致意见未再合作。甲公司就乙公司的设计方案未采用未实施,认为乙公司未交付任何经甲公司签字确认的满意的服务成果,乙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致使甲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返还服务费6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自运行机制咨询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向甲公司交付双方认可的调研设计成果。根据乙公司履行合同情况,乙公司在首次交付机制方案后,双方未能就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之后直至起诉双方仍未能进行磋商。乙公司作为履行义务一方,至今未就机制方案与甲公司进行沟通、修改完善,其怠于沟通、修改机制方案的行为,足以表明其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乙公司未能完成合同义务,应返还服务费,但乙公司为合同履行付出了相应的服务,酌定乙公司返还甲公司服务费48万元。

    【法官说法】

    良好的交易行为需要交易企业双方共同努力参与,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平等对待保护。企业面对交易过程中的“僵局”,可第一时间进行积极磋商沟通,达成补充交易协议,自行解决交易问题;如不能自行解决,可选择通过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交易问题。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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