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项已交到法院,你方先核对设备数量,再联系货车运输。”
“太好了,马法官,感谢您为我们解决了这个烦心事!”
在内黄县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马国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顺利完成了案涉48台采暖设备的交接履行,该起因推广采暖设备引起的委托合同纠纷得以彻底解决。
2020年前后,郭某委托张某在内黄县部分乡镇推广采暖设备。2023年,张某要求郭某支付下余推广费用未果,诉至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中,郭某反诉张某未能支付推广采暖设备的折价款。法院经审理,判决郭某给付张某推广费用共计15万余元,并根据采暖设备的特性和实际情况,判决张某退回郭某采暖设备48台。
案件宣判后,马国付法官主动向张某与郭某进一步说明了判决依据及裁判理由,二人从最初对判决的疑惑,听了解释后恍然大悟,对法官的耐心解释表示感谢,对法院工作表示满意。
事后,为督促双方积极履行判决义务,马国付向二人讲解该院印制的《敦促履行通知书》,明确告知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以及可能面临的执行强制措施。在马国付的有序组织下,郭某将应给付的报酬款项15万余元交到了法院账户,张某将48台采暖设备运至法院,双方顺利完成设备数量的核算与交接,该起本诉与反诉共同审理的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达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结不是目的,事了才是终点。内黄县人民法院将继续以实质性化解纠纷为目标,积极创新探索“判后答疑+敦促履行”的工作模式,以能动司法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