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向A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购买原材料进行加工、销售,但B公司一直未向A公司结算货款。2018年,A公司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1月30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B公司未按照协议时间和金额进行偿还。
2019年3月4日,A公司向内黄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向B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经调查,B公司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名下仅有几台生产设备。为维护申请人A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B公司的正常运行,办案法官对B公司名下的几台设备采取“活封活扣”的方式,让B公司一边生产一边偿还债务。2019年到2023年四年时间中,B公司逐步偿还了拖欠A公司的全部97万余元货款,案件得以执结。
内黄县人民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涉经营性的企业采取“活封活扣”的方式控制其财产,既保证执行力度不减,又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促使企业快速回血、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