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关于你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2024年6月20日,内黄县人民法院对一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拉开了“夏日骤雨”第四次集中执行行动帷幕。
案例一:
被执行人王某某系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时需要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 8000元,因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内黄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被拘传后的王某某在对法官一番耐心的释法后,认识到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遂联系家人于当天履行赔偿义务,案件得以执结。
案例二:
张某某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在办案法官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刘某某仍迟迟不予履行,办案法官遂将其纳入此次集中执行行动名单内,并依法对其采取拘传措施。面对强大的执行攻势,刘某某当即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并在第三人的担保下与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了部分案件款。
截止到上午11时,本次集中执行行动共出动警力35人,入户查找被执行人28人,拘传8人,实际拘留3人,结案4件,执行到位金额15.6万元。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在下一步工作中,内黄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开展“夏日骤雨”集中执行行动,执“民之所需”,行“民之所盼”,以实际行动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