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矢口狡赖终无用,执行面前无处躲!

  发布时间:2024-07-25 17:27:29


    “你们抓错人了,我不是李某某,我是李某甲,我就是不下车……”。

    李某某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2023年李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与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电动两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内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应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后,王某某先后在医院住院,共花费医药费30000余元。因事故后李某某未给予王某某赔偿。王某某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10月份,内黄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某物质性损失共计2.9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仍不履行法定义务。

    2024年2月27日,王某某向内黄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办案法官当即向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偿还义务。但李某某既不履行赔偿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情况。办案法官多次尝试与李某某沟通,均未找到其人;每次电话沟通敦促其履行偿还义务时,李某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办案法官。经过法院线上线下调查,亦未发现李某某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陷入僵局。然而办案法官一直未放弃对被执行人的查找。近日,在办案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终于发现了李某某的行踪,随即携带相关手续,在申请人的确认下依法对李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当被法警带入内黄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后,李某某便上演的了“否认三连”的戏码,拒不承认身份,并声称自己为李某甲,甚至拒绝从警车上下来。当李某某同村第三人及办案法官手中的公安局户籍信息出现在李某某眼前后,他才悻悻然闭嘴下车,与案件申请人协商赔偿事宜,案件得以执结。

    内黄县人民法院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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