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凤(3412261986****4588):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杰诉你胡志凤运输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527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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