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527民初2853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宏洋诉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527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爱芹退还原告李宏洋350元,并支付赔偿金3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爱芹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内黄县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附记:1、承办法官:郝宁 联系电话:0372-7768036
2、联系地址:河南省内黄县朝阳路西段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