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营营与被告孙兰英、刘亚龙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内黄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令被告刘亚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删除其在抖音、小红书上发布的所有侵权内容及视频,并停止侵犯原告陈营营名誉权的行为;
二、判令被告刘亚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陈营营道歉,将书面道歉内容张贴在内黄县马上乡同柱四村队公示栏中,书面道歉内容须经内黄县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张贴,张贴日期不得少于三日。如拒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刘亚龙负担;
三、判令被告刘亚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其发表不当言论的抖音、小红书上向原告陈营营赔礼道歉,书面道歉内容须经内黄县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发布日期不得少于三日。如拒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刘亚龙负担;
四、判令被告刘亚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营营损失人民币2400元;
五、判令被告孙兰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营营损失人民币600元;
六、驳回原告陈营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营营负担50元,被告刘亚龙负担200元,被告孙兰英负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