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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过程时受伤 责任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24-12-31 11:12:49


    近年来,随着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务相关的案件也逐渐增多,在提供劳务过程时不慎受伤,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近日,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本案中,孙某某系李某某雇佣的驾驶员,在装运货物时不慎从车上跌落,经诊断存在肱骨骨折、桡骨骨折、腰椎骨折等多处损伤,后在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32279.06元,上肢固定支具费用1500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孙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某、车辆所在公司及为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30022.52元。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原告孙某某在为被告李某某提供劳务期间发生事故而受伤,李某某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涉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限额20万元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原告在工作期间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亦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故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物质性损失共计人民币129322.92元,驳回原告在本次诉讼中的其他请求。

    法官提醒,用工者要加强安全防护,为劳动者提供规范的用工环境和安全保障,及时投保避免风险;劳动者要增强自身安全意识,防止因自身过错而承担不必要的伤害。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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