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黄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有效化解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5年3月14日,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县城枣乡大道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在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时,挂倒了李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造成李某及电动两轮车乘坐人受伤、两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内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因受伤住院产生医疗等费用,双方赔偿协商未果,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郝宁考虑到案件事实相对清晰,但双方对立情绪较为激烈,若直接判决可能不利于矛盾化解,遂决定尝试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郝宁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耐心倾听诉求,结合事故责任认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从情、理、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同时,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经济状况,提出合理的赔偿方案。
经过反复沟通与协调,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向原告支付了11500元,原告李某也对被告表示谅解。至此,这起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此次纠纷的成功调解,是内黄县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的生动体现。近年来,内黄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将调解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不断强化多元解纷能力,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矛盾化解方式,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