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秀英(身份证号:41090********):
本院受理原告张庆磊与被告任丙祥、陈秀英、第三人河南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贵院依法追加被告任丙祥、陈秀英为(2024)豫0527执341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依据为内黄县人民法院(2024)豫0527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书);2、判令被告任丙祥在未出资2000万元范围内对河南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负张庆磊的债务承担责任,被告陈秀英在未出资2000万元范围内对河南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负张庆磊的债务承担责任;涉案标的:1934379.34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5年7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一庭
承办法官:常红波
联系电话:0372-7768038
地 址:河南省内黄县朝阳路西段路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