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把货给我拉过来,还要赔我违约金!”
“那你还要给我罚款、卸车费、保管费和其他损失费!”
“肃静,这里是法庭,有话好好说!”内黄县人民法院民二庭郭卫锋法官见状,及时制止原、被告双方的争执。
上述案件系一起运输合同纠纷,2024年10月,原告在湖北省孝感市某瓦片厂订购一大批瓦片,并自行通过配货平台发布信息寻找载重适配的运输车辆,计划将该批瓦片运回濮阳市清丰县。被告在平台接下该单后立即开车前往指定地点拉货,到达瓦片厂装车后,原告当即通过微信向瓦片厂支付货款17280元。然而,被告驾驶载货车辆返程途中被查出超重2760千克,缴纳罚款1000元。被告联系原告要求其承担全部罚款,原告仅同意负担其中500元,双方未达成一致,被告一气之下开车将货物拉回内黄,私自找到某停车场保管该批瓦片。原告因迟迟收不到货物,通过配货平台查到被告车辆路线位置,才得知被告已将货物拉至内黄,遂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经民警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返还瓦片、赔偿违约金。
在第一次庭审后,承办法官郭卫锋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被告情绪较为激动,表示其也因该趟货运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不同意原告的诉求,郭卫锋见双方分歧较大、僵持不下,但又考虑到如不立即对瓦片进行处理,不仅会导致瓦片进一步贬值,还会持续产生保管费等费用,郭卫锋提议原告先将瓦片拉回,针对损失部分再另行解决,双方对此表示同意。同时,郭卫锋向被告释明可针对自身损失提起反诉。在第二次庭审中,被告提出反诉,诉请反诉被告(原告)支付罚款、卸车费、保管费等损失15026.4元。庭审中双方在具体数额上均不肯让步,调解难以进行。郭卫锋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后作出判决,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被告(反诉原告)3476.4元,驳回原告及反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郭卫锋对双方当事人又耐心地进行了判后答疑,从事实到法理解释双方过错分担依据,解开了原、被告心中的疑惑,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但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原告(反诉被告)并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郭卫锋便启动“敦促履行生效判决”工作机制,联系原告(反诉被告)向其充分释明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必要性以及拒不履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敦促其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损失费,原告(反诉被告)最终表示愿意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当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损失费3476.4元,达到了案结事了。
内黄县人民法院秉承以解决案件纠纷为理念,运用判后答疑和敦促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等工作机制,把案件审理和纠纷化解统一起来,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从维护当事人切身利益出发,充分保护和平衡双方利益,将当事人多个矛盾一并处理,不仅有效化解纠纷,还大大减少当事人诉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