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景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与被告田景德、李付贵、李巧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527民初6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田景德、李付贵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借款本金78000元及利罚息1715.55元,并支付自2025年9月13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按本金78000元,年利率10.4%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李巧镯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巧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田景德追偿。案件受理费1793元,由被告田景德、李付贵、李巧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记:1、承办法官:郝宁 联系电话:0372-7768036
2、联系地址:河南省内黄县朝阳路西段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