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华(身份证号:41282********):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新与被告李国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527民初70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新撤回对被告李国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红新承担。安阳珠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26年1月13日作出的豫安珠泉司鉴所[2025]临鉴字第3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王红新上述因交通事故致右1、2、3、4趾骨骨折,不构成伤残等级;建议其误工期拟定共120日、护理期拟定共60日、营养期拟定共90日为宜。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裁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一庭
承办法官:常红波 联系电话:0372-776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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