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嫁彩礼本是缔结婚姻的美好心意,可一旦婚事告吹,彩礼该何去何从?近日,内黄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男女双方订婚典礼后同居不到三个月分手,女方拒绝退还彩礼,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女方全额返还相应彩礼及“三金”,既守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为婚嫁彩礼纠纷划清了法律底线。
案情回顾
订婚同居未领证,分手拒还彩礼引纠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司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很快确定婚约关系。2024年1月,两人先后完成订婚、典礼,按照农村习俗,陈某某陆续向司某某支付了订婚彩礼、结婚彩礼、钥匙钱,还精心购置了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等“三金”首饰,另外还有多笔婚约相关转账,前前后后花费不少。
本以为是一段美满姻缘,可两人按习俗典礼共同生活后,短短不到三个月就矛盾频发,司某某随后离开陈某某家中。更让陈某某无奈的是,对方既不愿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不肯退还之前收取的彩礼和贵重首饰。多次协商无果后,陈某某只得将司某某告上内黄县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及“三金”。
法院判决
无有效证据抗辩,依法判决返还
庭审过程中,司某某提出部分款项是赠与、彩礼金额不对、“三金”留在原告家中等辩解理由,却始终没能拿出任何有效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陈某某给付的大额彩礼、“三金”等财物,都是以和司某某结婚为目的的婚约财产,并非无偿赠与。再加上两人共同生活时间极短,也未生育子女,综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司某某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某相应彩礼款以及全部“三金”首饰,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法官提醒
彩礼附条件,未领证需返还
法官在此温馨提醒: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一方完全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高价彩礼、大操大办都是婚嫁陋习,不仅加重家庭负担,还容易引发财产纠纷、伤害双方感情,甚至闹上法庭。在此倡导大家摒弃陈规陋习,树立文明节俭、理性婚恋的新观念,别让彩礼成为幸福的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