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红:
原告李潘潘与被告张红红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0527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红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潘潘货款3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潘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李潘潘负担575元,被告张红红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附记:1、承办法官:郝宁 联系电话:0372-7768036
2、联系地址:河南省内黄县朝阳路西段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