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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侮辱聋哑女 酒醒获刑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2-12-06 10:37:50


    近日,内黄县法院审结一起因酒后侮辱精神不正常的聋哑妇女案,被告刘某虽是未成年人,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刘某,1996年6月24日出生,内黄县楚旺镇西街村农民。2004年10月28日晚20时许,刘某酒后在楚旺镇1号路一厕所内解手时,一精神不正常的聋哑妇女也随其进到厕所内,被告人刘某很急,为让该妇女丢人现眼,就让其脱光衣服,在厕所外边对其进行拳打脚踢,后被告人刘某又将这名妇女带到楚旺镇庆丰庄村北边,在数十名群众围观下用烟头烫,用脚、拳头、巴掌、木棍对该妇女进行殴打。在殴打中被告人刘某被楚旺派出所的干警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目无国法,在公共场所公然以殴打等手段侮辱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但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有侮辱妇女罪应改为侮辱罪。被告人刘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应认定为侮辱罪。被告人刘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认罪态度好,且属初犯、偶犯,为此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刘某应以惩罚为辅、教育为主从轻判处的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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