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关于推动行政审判工作的三点建议

  发布时间:2012-12-03 11:07:44


    一、倡导设立土地、房屋等群众切身问题的法律咨询委员会。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部分群众的法制意识不强,不能有效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容易产生对抗情绪,进行无理缠诉上访,干扰法院的正常工作。面对这一困局,我们建议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房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并设立土地、房屋等社会敏感问题法律咨询委员会,通过该委员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若发现其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及时提出强化管理、防范风险的司法建议,并督促其认真整改,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通过这种前置司法服务,既能有效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也能体现法院“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

    二、建立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文件均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主动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逐步实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行政诉讼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仍较低,主要原因在于:(1)法律知识不足;(2)怕做被告、怕败诉、怕丢面子;(3)工作繁忙,对案件具体操办情况不了解。行政机关多派主管法务部门的科长或律师出庭应诉,而在法院庭审和协调过程中,他们又无法作出决断,需要回去请示汇报,即让行政相对人感觉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诉求不重视,敷衍了事,对解决问题缺乏诚意,也影响了审理效率。对此,我们建议建立并规范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以下发文件、舆论宣传、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逐步地、适度地倡导并推广该制度,并通过审理一些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正面案例,探索建立和完善该制度的工作方法,形成书面的工作报告,为推动依法行政、优化执法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

    三、建立行政非诉执行审查反馈制度,严格加强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由于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对非诉执行案件仅仅是要求形式审查,符合即予以立案。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诸多问题,如:送达程序不合法、应当听证没有听证,未告知行政相对人复议权和起诉权,在起诉期限内就申请执行、适用法律不正确等。一旦进入执行程序,由于行政相对人不能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又对这些问题意见很大,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有抵触情绪,甚至上访告状,造成法院工作面临很大的压力。为此,建议建立行政非诉执行审查反馈制度,在收到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后,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办事程序和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最后将审查意见反馈给行政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及时进行整改、切实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责任编辑:l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