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吴仁被内黄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香玉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4337.70元。
2011年9月16日,被告人吴仁与其妻(被害人)李香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因故未办理成。回家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吵打,打斗中被告人吴仁用斧头将被害人李香玉的面部及头部砍伤。后经内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害人李香玉受伤后先后在内黄县中医院、内黄县第一人民医院诊治,花去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4337.70元。案件审理中,被告人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元,并已将款交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仁因家庭琐事不能冷静处理,实施家庭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对被告人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