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7日内黄县高堤乡韩俄村村委会,被申请人单某将11岁的女儿小丽交到申请人韩某手里,另外还有两大包女儿的衣物和学习用品,并仔细嘱咐着孩子的生活习惯,交接完成后,韩某紧紧握着内黄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书民的手,泪流满面:“谢谢,谢谢,让你们费心了,辛苦了!”
2011年12月8日,内黄县人民法院以(2011)内民初字1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了韩某诉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考虑到孩子年龄和被告家庭等实际情况,判令女儿小丽由原告韩某抚养。
判决生效后,被告单某在判决限定的期间内未主动履行义务,2012年2月27日韩某向内黄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书民局长接到本案后,考虑到本案执行标的的特殊性决定:该案不能和执行财产案件的方式相同,能在执行中达成调解最好!本着这个思路王局长带着执行二庭的几位同志多次去被申请执行人住处与其协商解决,但被申请人总是避而不见,多次更换联系方式,且多次转移小丽的就读学校,以逃避法院的执行。在此期间申请人韩某因为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情绪变得异常激动,多次到法院吵闹。王书民局长经过多方打听,在得到小丽就读的学校后,和内黄法院执行局的几名干警放弃休息时间,于当天夜里赶到学校,为了减小影响,避免执行工作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王局长先找到孩子的老师,了解了一些情况,在老师征得小丽的同意后,与小丽进行了半个多小时的交谈,在探知孩子内心真实想法后,从其手中取得了被申请人的单某的联系方式,又经过了多次次电话交涉和面谈才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