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黄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使双方当事人多年的积怨终于得以化解,在当地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东西邻居,郭某某居东,陈某某居西,郭某某的西屋建于2001年,陈某某的北屋建于1986年,郭某某的西屋高于陈某某的北屋,两座房屋相距1.3尺。陈某某于2003年6月以郭某某的西屋后坡北段排下的雨水冲刷其房屋为由,私自在郭某某的西屋后坡上放置了一米多长的塑料布、砖等杂物,阻挡郭某某西屋后坡上排下的雨水,致使郭某某屋顶排水不畅,导致郭某某的房屋一到下雨天就漏水,造成诸多的不便,经多方协调未果,后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陈某某以郭某某房顶上的雨水直接冲其屋顶致使房屋漏水为由向法庭提出反诉。经依法审理后,法院判决限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除其放在郭某某西屋后坡上的杂物。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郭某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西屋后坡北段的雨水冲刷陈某某的北屋,陈某某对此应提供便利。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履行义务,2005年11月申请人陈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2001年被执行人郭某某建房时申请人与其关系很好,在郭某某丈夫去世后因房屋排水之事出现矛盾纠纷,且双方矛盾已僵持多年比较激化,曾因该事多次打架被派出所处理,经多方调解也未解决,如若强制执行,势必造成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很有可能形成信访案件,执行难度会进一步加大。针对这一情况,执行法官深知只有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讲究执行技巧,才能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使邻里言归与好。因此他们以解决双方矛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辞辛苦,多次查看现场,出主意,想办法。本着邻里之间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和睦相处的原则,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从情、理、法等方面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经过执行法官的努力,案件申请人陈某某先清除了其放在郭某某西屋后坡上的杂物。同时,郭某某也采取了将其西屋后坡的房檐檐板切除,并将双方相邻夹道里的地面硬化的方法,有效的防止了其西屋后坡北段的雨水冲刷陈某某的北屋,使得案件得以顺利执结,一场困扰两家多年的积怨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