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黄县法院决定对拒不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其父亲支付赡养费的杨某处罚款5000元。
内黄县中召乡杨村村民杨某与其父因赡养纠纷形成诉讼,经审理,内黄县法院以(2010)内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某每年给付其父赡养费677.5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每年都要经过法院送达执行通知,费尽一番周折后才履行,不但浪费司法资源,更影响了已经年近八旬老人的生活。因生活费用支出增加,2013年10月29日,杨某与其父在内黄县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确定赡养费增加到每年1500元,另杨某应于2013年12月30日前给付医疗费753.18元,内黄县法院以(2013)内后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杨某仍不主动履行,内黄县法院立案执行后向杨某送达执行通知并作工作,但杨某以没钱为由继续推脱,经查询,杨某在中召信用社有定期存款18000元,为了让杨某能增强点诚信意识、增加点孝心、长点记性!
日前,内黄县法院决定对杨某处罚款5000元,并将案件款与罚款一并划入内黄县法院执行款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