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刘某2012年7月在内黄县某县级医院顺利诞生后,医生说羊水三度浑浊,但并未做任何检查。而刘某自出生后一直啼哭十多个小时,并伴有呼吸困难,家人数次向医生求助均被告知一切正常。第二天经检查,医生认为婴儿呼吸道严重感染,并下病危通知,建议转院治疗。立即送往市医院后,该院当即下了病危通知书,认为肺部严重感染,吸入极度浑浊羊水而致,由于患者大脑严重缺氧,造成患儿终身残疾。家人无法承受心理上的打击,一直诉状将该县级医院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万元。
被告医院辩称医院医务人员已尽到了诊疗义务和告知义务,整个过程没有违反操作规定,没有过失过错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内黄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刘某诉某县级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诉讼中,被告申请司法鉴定,并由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于2013年8月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内黄县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已形成了医患关系,被告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且在原告出生后缺乏警惕意识,观察、处理疏忽,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内黄县某县级医院赔偿刘某各项物质性损失共计人民币19836.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