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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法院涉民生案件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果

  发布时间:2014-02-27 16:54:58


    2月25日,内黄县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周某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内黄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4年11月18日22时,被执行人周某所雇用的司机刘某驾驶一辆货车在安林路湖波水泥厂门口由东向西左转进湖波水泥厂时,与申请执行人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申请人李某受伤。

双方因赔偿问题形成诉讼,经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安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198672.91元的70%即139071.04元。

    2006年12月22日,内黄县法院接受安阳县人民法院的委托立案执行,但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一直未结。2013年8月30日,内黄县法院多方调查,终于找到被执行人周某,当即对其依法采取了拘留措施。在对周某调查的过程中,周某辩解说从保险公司领取的理赔款和变卖肇事车辆款共计12万元,都用来偿还其他债了,拒绝履行法院判决书。

在几经劝解无效的情况下,内黄县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周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月25日移送内黄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3年涉民生案件专项行动以来,内黄县法院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有效的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赢得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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