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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上挖洞偷羊 狱内六月悲伤

  发布时间:2014-03-27 08:51:46


    2013年5月19日,被告人袁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在被害人尚某甲家南墙上挖了一个洞,转而进入尚某乙家,在其羊圈上挖洞将被害人尚某乙的四只波尔山羊盗走,其中两只小羊被袁某杀害丢到作案现场旁的废弃院内。经鉴定,被告人袁某盗窃的四只波尔山羊价值共计3920元。

    内黄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袁某曾于2010年4月28日因盗窃罪被判处管制二年,属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为了实施犯罪行为在被害人尚某甲家南墙上挖洞,属犯罪预备;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今年3月,被告人袁某某被内黄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袁某表示服判,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财产损失以及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表示悔过,以此为鉴,不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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