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不思悔改,张某在大年初一到他人家中摆放“花圈”,侮辱他人,最终却落得个锒铛入狱。2月17日,内黄县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法院对其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2日,内黄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2014年1月31日,张某手持两个“花圈”进到本村李某居住的院内进行摆放,遭到李某家人的反对,李某的家人与张某相互夺着“花圈”,并将张某拽到大门外面的大街里。在李某家大门外,张某再次摆放“花圈”,并与李某及家人发生争吵,后双方被劝开,张某离开现场。后张某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
法院认为,罪犯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已违反刑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逐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