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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病猪肉非法获利 最终难逃法网制裁

  发布时间:2014-04-11 15:23:29


    4月10日,河南省内黄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1年8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张某在明知是病死猪、死因不明猪的情况下,以每斤3元至5元不等的价格先后三次从段某处购买共5000斤病死猪排骨,并将购买的病死猪排骨加工成肉丸等食品销售供他人食用,获赃款8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1989年12月26日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05年1月26日刑满释放。

    经内黄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因被告人张某有犯罪前科,但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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