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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法院强力出击 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

  发布时间:2014-04-14 15:39:11


    为了严惩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行为,维护胜诉群众合法权益,4月10日,内黄县法院以周某杰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内黄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04年11月18日22时,被执行人周某杰所雇用的司机刘某驾驶一辆大货车在安林路湖波水泥厂门口处由东向西向南进湖波水泥厂时,与申请执行人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申请人李某受伤。双方因赔偿问题形成诉讼,经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某杰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摩托车损、精神抚慰金共计198672.91元的70%即139071.04元。

    2006年12月22日,内黄县法院接受安阳县人民法院的委托立案执行,但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一直未结。

    时间转眼间来到了2014年4月8日,一次偶然的时间,该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行踪,迅速给内黄县法院执行局干警提供了线索。接到线索后,该院干警迅速出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周某杰采取了拘留措施。期间,经调查,周某杰讲判决生效后周某杰曾从保险公司领取理赔款85000元,后又将肇事车辆卖掉的款35000元,当问及该两笔款项为何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其称因经济紧张,全部用来还债了。

    内黄县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周某杰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于当日移送内黄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内黄县法院干警在学习的过程中不断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解决了一些思想上、作风上存在的问题,不断端正司法理念,发挥审判职能,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对此类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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